喀喇沁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蒙古语,“喀喇沁”的意思是“看守者”。读音为kā lǎ qìn。蒙古部落,蒙古土默特永谢部的一支。现在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喀喇沁旗和辽宁省朝阳等地,蒙古国也有少量分布。清末年间喀喇沁和东土默特地区发生金丹道暴乱导致喀喇沁蒙古人集体移北,主要移往赤峰市巴林,阿鲁科尔沁,兴安盟一带。喀喇沁王的远祖是成吉思汗的勋臣者勒篾,属乌梁海氏。乌梁海氏,是近代蒙古喀喇沁民族的著名大姓,同时也是蒙古族历史中的一个古老悠久的氏族称号。乌梁海在古代历史典籍中,也被译写为:“兀良哈”“兀良孩”“兀良海”“兀良罕”等等,音译字样虽不相同,其实内容相同,都是对乌梁海一词的译写。宁城县辖:天义镇、大城子镇、大明镇、二龙镇、八里罕镇、小城子镇、汐子镇、城关镇、头道营子镇、热水镇、忙农营子乡、五化乡、山头乡、西泉乡、铁匠营子乡、必斯营子乡、榆树林子乡、大双庙乡、甸子乡、石佛乡、黑里河乡、三座店乡、四道沟乡、存金沟乡、马架子乡、布日嘎苏台乡、八肯中乡、一肯中乡。